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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6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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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20000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3]26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6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6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 [2002]101 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时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经核审,准予该公司向下属企业分摊公共费用 1.465.000 元(集团本部 1.398.090.5 元、工贸公司 13.447 元、达亿服装装饰中心 3.572.5 元、针织中心 22.781.5 元、纱布厂 4.077.5 元、新疆新鲁纺织公司 8.154 元、新疆欣丰棉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14.877 元)。下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允许在 2002 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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