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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06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务所等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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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80000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9}06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06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务所等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务所等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9}06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乌市地税局税务事务所等单位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收悉。税务事务所以“客观、公证、优质、独立、自愿”为服务原则,坚持“少收费、多服务”的工作方法,为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和税法的严肃性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事务所成立时间短,代理收费较低,而所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缺乏的实际困难,为支持税务服务业务的发票,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给予乌市地税局税务事务所等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1998年1月1日 至1999年末)的照顾。
此复。
附件:《具体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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