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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税一稽罚〔2023〕26号
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503MA2B73J91K)
经我局(所)于2022年09月22 日至2023年04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陆旺村18幢202室 )2021年01月01 日至2021年12月31 日涉税风险点及其它税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7月09日,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豆,现注册经营地址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陆旺村18幢202室,经营范围是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等。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吴兴区税务局,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你公司自成立至今都为零申报,2021年12月(税款所属期)起未申报。
检查人员通过税务登记信息联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徐豆的电话,经检查人员多次拨打,无法联系。检查人员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陆旺村社区,向社区工作人员核实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社区工作人员表示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该社区有备案,且你公司注册经营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陆旺村18幢202室是不存在的虚假地址。
经查询税务申报系统,你公司最后申报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成立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是零申报,2022年1月起你公司未申报。吴兴区税务局出具了非正常户信息表证实,2022年4月1日你公司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经查询,你公司于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90份、电子普通发票50份,一是开票时间集中,经电子底账系统查询,你公司2021年11月至12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0份,含税销售额合计13601760.00 元,其中2021年11月空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2021年1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正数作废票6份),且开票时间集中在2021年12月20日至31日;二是开票对象相对集中,如开具给江苏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49份,开具给梁山科翔车业有限公司共29份;三是进销项不匹配。你公司为商贸企业,在2021年期间进项发票主要为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品目为沥青,价税合计共10066744.8元(经金三查询,未申报抵扣进项),而销项发票品目为木方、水泥、轮胎、螺纹钢等,明显违背经营常规。
经法定程序,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对公账户进行检查,发现该存款账户与部分购货方账户的资金往来,具有快进快出的特点,购货方资金转入后快速转至法定代表人徐豆个人账户。
综合上述检查结果,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走逃(失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的规定,凭优势证据认定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9份,金额11500725.91元,税额1495094.09元,价税合计12995820元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税务登记情况表3页,证明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税务登记情况。
证据二: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共5页,证明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三:非正常户信息表,证明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连续三月未申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音像记录1份,证明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是虚假地址,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
证据五:发票领购记录,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底账信息5页,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销项情况明细。证明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销项不匹配,明显违背经营常规。
证据六:《开户银行网点及账号查询清单》,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明细共3页,光盘2张。证明湖州市惠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款账户与部分购货方账户发生资金往来,且具有快进快出的特点,购货方资金转入后快速转至个人账户。
证据七:办税服务厅公告送达照片。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款5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吴兴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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