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8]158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或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04]3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77 号 2008 年 11 月 30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务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 .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8 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 %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