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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06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盐业公司分摊应由各分支机构承担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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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80001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9}06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06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盐业公司分摊应由各分支机构承担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盐业公司分摊应由各分支机构承担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9}06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盐务局分摊1998年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999}059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统一自治区盐业公司将统一核算,属于各分支机构应承担的有关费用531.605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分摊给所属分支机构,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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