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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是否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2.我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1086000元,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19人,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0人,应当如何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答:首先核对费款所属期是否正确,再核对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缴费人名称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依次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选择相应减免性质,核对系统默认带出项是否有误,核对无误后检查“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件类型”“经办人身份证件号”项信息,均核对无误后提交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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