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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03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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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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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80003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2000}03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03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2000}0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lt;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gt;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减免税的审批、税前扣除的审核权限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转制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科研机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由纳税人持自治区科委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扣除。
三、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文件,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扣除。
  

附件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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