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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股息红利收益企业所得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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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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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20: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奉贤税务
标题: 【案例解析】股息红利收益企业所得税案例解析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k3NDk2MQ==&mid=2650374051&idx=4&sn=8d8adcdf066d9dcee77de5fd7bee990e&chksm=becf5b3d89b8d22b1736c154833f895047b3f9532b620e343ff12f69b5fc3e2bd32a4421145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9 13:33
二维码: -


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期间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可以享受股息红利收入免税优惠政策。
那对于以下不同的四种情形,
该如何填报呢?
红叶公司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案例1
持有期间

2022年4月,红叶公司与绿水集团共同出资设立A企业,红叶公司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30%。2022年度A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经A公司股东会决议,向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2022年利润500万元。红叶公司于8月10日取得投资收益150万元。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

红叶公司于2023年8月取得A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150万元,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2023年10月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该笔股息红利应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对免税收入应填入预缴申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明细栏次。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填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

案例2
转让股权

2019年7月,红叶公司出资1200万元入股B公司,股权比例为40%。后由于B公司大股东发展理念与红叶公司相背离,红叶公司决定转让持有的B公司。2023年8月1日,红叶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以160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商琪公司,同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案例分析

红叶公司转让所得为400万元,不扣除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对应份额,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案例3
股权撤资

接上例,2019年7月,红叶公司出资1200万元入股B公司,股权比例为40%。后由于B公司大股东发展理念与红叶公司相背离,红叶公司决定撤回持有的B公司50%的股权,减资600万元。减资基准日2023年7月3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盈余公积16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2023年8月1日,取得减资价款650万元。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案例分析

1.撤回投资650万元,其中600万元相当于初始投资,确认为投资收回;超过部分为50万元。
2.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部分:360*40%*600/1200=72万元
3.股息所得:1与2孰小值,即为50万元。2023年10月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该笔股息红利免税收入可填入预缴申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明细栏次。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填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
4.投资资产转让所得=650-600-50=0万元。

案例4
清算分回资产

接上例,2019年7月,红叶公司出资1200万元入股B公司,股权比例为40%。后由于市场预期改变,B公司经营不利,连年亏损。所有股东一致同意B公司注销歇业。2023年7月,B公司进入清算期。2023年9月,B公司完成清算,可供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1300万元,剩余盈余公积35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
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案例分析

1.确定股息红利:750*40%=300万元
2023年10月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该笔股息红利免税收入可填入预缴申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明细栏次。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填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
2.投资成本=1200万元
3.股权转让损失=1300*40%-300-1200=-980万元
来源:上海税务
编发:奉贤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奉贤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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