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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学税法——税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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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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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20: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阳泉税务
标题: 点滴学税法——税收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ODE1MzUyNw==&mid=2247516178&idx=1&sn=716092210613b0d1be98d723d137afa2&chksm=f98ff44acef87d5cde0f1b02df7757dfd63e52a5e862279a8e2ae6b38484bf97601ab36ecf6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8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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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滴学税法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为解决您身边的办税缴费烦恼,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推出“点滴学税法”专栏,便于您学习、了解,让知法成为素养,用法成为习惯。
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55条、第8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4条、65条涉及了税收强制执行相关措施,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吧。

一、税收强制执行适用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二、税收强制执行的方式

扣缴税款、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
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使用;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使用;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使用。
2.拍卖、变卖适用
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收款项时使用。
四、税收强制执行适用条件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2.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3.税务机关作出征税行为后,纳税人未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4.逾期(《税务处理决定书》缴款时限)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
6.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7.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8.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9.税务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
10.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税收强制执行适用程序

1.强制执行催告;
2.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3.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
4.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5.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6.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7.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8.制作现场笔录;
9.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10.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六、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来源:阳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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