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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财税中介公司偷税,罚款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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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20: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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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财税中介公司偷税,罚款3倍!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0 12: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1364&idx=1&sn=c1ba0952902a756b966a0fe5d35266c1&chksm=97443896a033b180cafbec6cdac3fdf9f8e855a207b579580c439b0f6a7cce9b1eb036f2fec8#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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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TLX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3﹞29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8-15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上述税款1.5倍即68,631.15元的罚款。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0.00元罚款。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3倍即21,130.5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8.976165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作为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被代理公司少缴税款
你公司作为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明知被代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已回流、未实际支付的前提下,仍将该部分专用发票勾选抵扣,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扣其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之规定,导致被代理公司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45,754.1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周某某的询问笔录资料;***物流有限公司相关办税资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推送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协查资料;***公司与***物流公司代理协议;***物流公司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物流公司银行流水、艾某某个人银行流水;发票勾选清单及增值税申报表。证据五:艾某某询问笔录。
(二)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具有虚开的主观故意
你公司于2022年取得***器具经营部开具的一份销售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53002000111、发票号码85673998,发票金额98,000.00元。经查,该计算机网络设备是你***器具经营部并未销售过网络设备等电子产品;你公司作为***器具经营部的税务代理人,利用***器具经营部开票账号,在你公司的电脑上开具了上述98,000.0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在2022年9月登记入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87号令)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该行为【税乎网稽查案例库www.taxhu.com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一)作为税务代理人造成被代理的公司少缴税款为45,754.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上述税款1.5倍即68,631.15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利用其他纳税人的开票账号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的增值税电子发票,虚开金额98,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87号令)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0.00元罚款。
(三)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202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7,043.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3倍即21,130.50元的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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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财税中介公司的涉税风险,是大于一般的企业的。为其他单位做假账少缴税,承担连带被处罚的责任;为自己做假账少缴税,偷税的罚款倍数高于一般的单位。这一切皆因:知法犯法。
财税中介公司想规避这样的风险,并不难,难的是能否抗拒诱惑。
—END—
来源:税乎网; 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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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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