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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司法案例】受票方是否有资格起诉认定开票方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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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20: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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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司法案例】受票方是否有资格起诉认定开票方虚开发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8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1352&idx=1&sn=7b63660be2376e506210c1a60b747940&chksm=9744388aa033b19c7ec051a8df0159a81551519a650fa3cb6d1aff56216573a04944a01691e2#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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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至12月24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德恒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本次案例评选范围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各级法院公开的涉税司法案例。经过案例搜集整理、筛选提名、评选委员会投票和推荐等严格程序,评选委员会最终确定了十个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案例九】鼎鉴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简介
2018年鼎鉴行公司向广州得宇行供应链公司采购废不锈钢,取得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4月19日,得宇行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向其作出案涉《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其对外开具的40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其中包含了开具给原告的21份发票。
原告认为案涉决定书认定得宇行公司虚开发票,原告将面临进项转出、补缴税款的不利后果,遂以利害关系关系人身份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以鼎鉴行公司未经复议前置为由,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认为鼎鉴行公司非案涉税务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再审法院认为,案涉决定书系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出处理,不属于纳税争议,一审认定错误;案涉决定书认定广州得宇行公司开具的发票为虚开,鼎鉴行公司取得的21份发票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从而对鼎鉴行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鼎鉴行公司具有原告资格。故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评委推选理由
本案明确了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利害关系人虽非直接行政相对人,但在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从而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具有起诉资格。本案再审法院以行政行为是否实质性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作为判断利害关系的标准,具体而言,基于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运行原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交易对方的利益受到该行政行为的影响,则交易对方与该行政行为存在实质的法律利害关系。本案对于确定相关主体的诉讼资格以及复议前置的理解适用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专家观点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的蔡小雪指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纳税争议;二是起诉人与被诉《税务处理决定书》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这两个问题,他都认同再审裁定的观点,同时基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关于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取消关于将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的规定。另外,鉴于税务案件专业性强,他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将行政复议作为起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条件。
全国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表示,根据本案再审裁定,当针对开票方的税务处理决定影响到受票方的合法利益时,后者可以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成为有关税务处理决定的诉讼主体。这为善意受票方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支持。
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易明认为,这个案件历经多次审理,每次裁定不同,其中反映的问题和裁定思路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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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这个司法案例对税务稽查局的影响是深远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是各地稽查局认定被查单位进项税转出重要依据。今后各地稽查局面临的诉讼风险,不仅来自于被查单位,而且还有潜在的无数个下游企业。
如果相关企业诉讼成功,则税务机关需要撤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使用什么样的程序和文书撤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目前尚未见规定,需要做进一步规范。
今天偶见一文书,就面临这个问题,虽然感觉不太规范,但目前似乎也只能如此了。
*税稽一罚[2023]**号
****能源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一、处罚事由
(***********案发票认证抵扣及成本结转情况 你单位取得了上述63份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1500201160,发票号码为01020506-01020525、01022850、01022851、01022853-01022874、01022900-01022918,金额6246468.08元,税额562181.92元,价税合计6808650元,商品名称运输费,于2021年1月4日认证,已于所属期2020年12月抵扣进项税额。
你单位会计资料丢失,你单位情况说明表明,本次检查发票所载金额已于2020年度做成本费用列支。
另你单位2020年取得的石家庄海森凯尔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5319079.54元,税额691480.46元,价税合计6010560元,于2020年10月27日认证,在所属期2020年10月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上海芯叶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4996349.50元,税额649525.50元,价税合计5645875元,于2020年11月30日认证,在所属期2020年11月抵扣进项税额。
你单位情况说明表明,以上10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20年度做成本费用列支。
2.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显示,你单位采购、运输业务由其合伙人张海军(联系电话***********,已停机)、张某(小名“二大头”)负责联系,二人负责将采购的铁矿粉运输至山西介休市。与乌兰察布市云慧运输有限公司的运输业务、与上海芯叶贸易有限公司及石家庄海森凯尔商贸有限公司的采购业务均是由二人负责,由于你单位已停止营业,目前二人均无法联系上。
(2)资金流的检查
你单位取得乌兰察布市云慧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808650元,上海芯叶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645875元、石家庄海森凯尔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10560元。
根据你单位《情况说明》,运费在货物运输到场后通过现金支付给货车司机。货款根据销售方要求通过银行公户付款、承兑汇票、及个人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
你单位会计凭证丢失,无法提供相关的支付凭证及记录。根据你单位公户交易明细,发现有支付给石家庄海森凯尔商贸有限公司的支付记录共6710560元。
(3)货物流的检查
根据《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你单位购买的货物从山西代县直接运输至山西介休市的钢厂,你单位未提供运输合同、出入库单据及过磅单等单据。
3.定性虚开情况
案件编号232030220220000249中,****能源有限公司因企业走逃失联被认定为虚开,并向下游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其中开具给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54份,金额83480898.51元,税额10852515.58元。
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及《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认定你单位与下游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故向下游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中,受托方纳税人名称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 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应予撤回,……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三、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改正,处以罚款2000元;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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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一叶税舟; 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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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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