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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出口货物外币报关收汇人民币或人民币报关收汇外币能享受出口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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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0 19: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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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出口货物外币报关收汇人民币或人民币报关收汇外币能享受出口退税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7 07:4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40030&idx=1&sn=fe629dae7b6da79013e687dc749b562c&chksm=f2c79c06c5b015101e1e39084a55c130f72b43eb5d116a5d2f372eb7623292345494d446d92d#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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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报关采用人民币或者收汇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
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如下模式:
报关外币 收汇人民币
报关人民币 收汇人民币
报关人民币 收汇外币

即报关或者收汇其中一个环节采用人民币或者这两个环节都采用人民币,都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
注:上面所说的收汇收人民币指的是收的跨境人民币,即从境外收取、或者从境内NRA人民币账户收取、自贸区NRA不落地结汇支付出来的、从自贸区FT账户或者后续的EF电子账户收取的才属于跨境人民币,才符合出口退税。
  
我国自2009年试点跨境人民币的贸易结算业务,2011年开始全国推行。现在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规避汇率风险,消除外币结汇造成的汇兑损失(前提也得采用人民币报价)。
  
1、根据国税函(2009)470号、国税函(2010)303号的规定,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政策,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
2、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根据财税(2010)26号及财税(2012)39号,对于边境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允许跨境人民币结算。但需要注意,必须是通过银行结算才符合退税要求,对于人民币现金结算的不能退税,但可以免税。如边境地区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收取人民币现金,不符合退税要求。
  
通过以上政策文件可以看出,不论是外币报关收取跨境人民币、还是人民币报关收取外币,或者报关和收汇都是跨境人民币都是符合退税要求的(从没有规定必须报关和收汇必须同时是采用跨境人民币才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在实务中发现有某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出口企业必须两头都采用人民币或者外币才给予办理退税,这是错误的!)。对于代理出口,由于是有代理方收汇后再划转外币或者结汇成人民币支付给委托方,则委托方收取的属于境内人民币,也符合退税要求。
  另外注意: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销售给特殊区域并把货物报关运入特殊区域的,可以直接跟特殊区域内企业采用境内人民币结算,这种也符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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