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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4]9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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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石国税发[2004]9号
文件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4]9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9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务员培训中心: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20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总局及省局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并严格按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规定对基本建设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
  二、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今后区县级项目(含税务所)在批准立项后30日内必须与市局签定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规定的,市局将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2003年12月23日冀国税发[2003]20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国税发[2003]1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总局通知精神,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并严格按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规定对基本建设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
  二、根据总局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签订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市级项目由省局与市级国家税务局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区县级项目(含税务所)由市局与项目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并报省局备案。
  三、省局将组织人员定期对各市的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签订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规定的,省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总局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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