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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个税
优惠力度进一步提高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且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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