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09
  • Tax100会员 28035
查看: 440|回复: 0

[涉税交流] 【20200620 每日一税】《2020年第25周(06.15-06.19)周末问答》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36013

2020税务高考

2020-6-21 05: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0620 每日一税】

2020年第25周(06.15-06.19)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25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6月15日: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情形有3种。

情形01: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情形0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情形03:2020年度所有文化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全部免征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二、2020年6月16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能否按5%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020年1月2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三、2020年6月17日:2019 年度取得综合所得依法豁免,不需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形有哪些?

答:居民个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法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四、2020年6月18日:购买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能否抵减销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扣缴的增值税,可凭完税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第691号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五、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A公司拟将其名下一宗2017年2月外购价为8000万的土地使用权,以56000万元投资入股B公司,占股60%。A公司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呢?

答:2015年1月1日以前,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一般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但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须交土地增值税

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由于财税〔2015〕5号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所以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须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鉴于,财税〔2015〕5号文件的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该文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财税〔2015〕5号文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因此,2020年6月,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感觉不错,请点“在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