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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31018 每日一税】案例:税务机关检查备用金,查补税款并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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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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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31018 每日一税】案例:税务机关检查备用金,查补税款并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8 06: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82845&idx=1&sn=2ace2c575f02f546d3e1c3574db0bc8c&chksm=883ecc71bf494567a64ddecf2e66191707d3b3d02a42589eb1395e2da48bfb8d1892bff095c9#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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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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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每日一税】
案例:税务机关检查备用金,查补税款并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47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10月15日,有同学咨询:长期挂账未处理的往来,有无税务风险?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长期挂账未处理的往来、库存商品,有无税务风险?
【解析】长期挂账未处理的往来,比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很可能存在潜在的税务风险。
长期未处理的存库商品暂估入账、冲红,再暂估入账、再冲红,不断重复循环处理,也可能存在潜在税务风险。
熟悉财务工作的老师,其中奥妙,不言而喻。
【案例】税局通过备用金查补税款和罚款204,363.60元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账列备用金577,098.00元方式,支付项目经理李**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局查补税款102,363.60元,并处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02,363.60元1倍的罚款计102363.60元。
附:
行政相对人名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T0B7F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二稽罚〔202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19
处罚内容: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02363.60元处以1倍的罚款计102363.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 10.2363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账务处理中提取了备用金577098.00元,我局检查发现你公司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账户为8719***10401)支付给李某某私人账户577098.00元,文字摘要:备用金。
经对李某某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其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支行(账户为6217003***68471)收取你公司打入的备用金432098.00元,通过招商银行***分行***支行(账号为6214***7777)收取云你公司打入的备用金145000.00元,合计577098.00元,与你公司对公账户转出金额相符。
你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聘请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号:530323199***8)担任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管理的相关事宜,聘期为长期。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表示因李某某有关系可以接到工程项目,在李某某受聘期间与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其用自己的关系为公司谈项目,在项目成功签入后按照合同金额的10%付其工资,付款方式公司采用备用金形式汇入李某某账户。
除上述备用金外,根据你公司2020年11月到2022年2月的每月工资发放明细表,李某某固定从你公司领取工资薪金,已形成雇佣关系。
你公司假借备用金的形式给李某某发放工资的行为,未尽到代扣代缴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公告***年第***号)“2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或者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了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缴或补扣,并按以下标准执行:4.扣缴义务人未在责成限期内补扣或者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660M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300***0549R
案例来源:税乎网《
备用金被税务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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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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