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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答疑第73期】出口退(免)税热点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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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0-20 16: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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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税务
标题:
【高频答疑第73期】出口退(免)税热点问答(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zMjUzNQ==&mid=2652279659&idx=1&sn=c9dbfd0714de9ba57e2220fbb47f37f4&chksm=8bf93bd3bc8eb2c59baa12e7c026d467d681ca3425b225a17ff11553bbcd2fb6a5e1f14ae57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0 09:30
二维码:
-
为进一步加力支持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广大经营主体开展外贸出口业务,便于企业掌握出口退税现行规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便利化举措,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20个出口退税热点问题,整理了问答集锦。天津税务将持续发布,供您学习参考。
往期回顾
问题01-05:出口退(免)税热点问答(一)
问题06-09:出口退(免)税热点问答(二)
10
我公司是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出口企业,今年广交会上我们接到了一批服装出口订单,目前这批服装正在陆续出口,预计近期就会申报出口退税,想提前咨询一下,除出口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是否还需留存其他单证?具体有何要求?
按照规定,除出口退(免)申报凭证外,贵公司还应妥善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具体来说
贵公司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妥善留存相关备案单证,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申备案单证保存期为5年
备案单证的具体内容是:
—————————————————————
1
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
包括:
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
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包括:
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如贵公司无法取得上述单证
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11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平时出口业务量很大,取得的海运提单等备案单证资料多是影像化资料,请问我公司留存这些备案单证时,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影像化的留存方式?
可以。
按照规定,贵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纸质化
影像化
数字化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
12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以前年度我公司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均为二类,今年5月因纳税信用级别D级被评为四类出口企业,目前,我公司纳税信用级别已经修复为B级了,请问是否可以重新申请评定为二类出口企业?
可以。
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
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
不受“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
—————————————————————
因此
贵公司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
精彩内容 未完待续
敬请持续关注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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