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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当事人被羁押时税务处罚文书如何送达?是否构成偷税罪?

匿名  发表于 2023-10-19 00:20:15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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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当事人被羁押时税务处罚文书如何送达?是否构成偷税罪?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8 23:2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9747&idx=1&sn=bd498ade93611ae41f7c8afed57b6011&chksm=8c0a1b75bb7d9263da0f6a043b9d60cb588fe9e23d85ea1020b721011d86184947574cd975c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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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羁押时税务处罚文书如何送达?是否构成偷税罪?
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其中案例5:
孟丙祥逃税再审改判无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丙祥系奥奔马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1年10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2012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奥奔马公司在2009至2010年期间售房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税的线索移送给税务机关。同年10月15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限令奥奔马公司十五日内缴纳偷逃的税款22万余元及滞纳金,并于次日送达奥奔马公司工作人员。因孟丙祥处于被人身羁押状态,不知悉税务处理决定,奥奔马公司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机关于11月2日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1月7日对奥奔马公司逃税案立案侦查。11月13日,检察机关以孟丙祥犯逃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孟丙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孟丙祥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无罪抗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异地再审。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孟丙祥无罪。后经上诉审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予以维持。
生效再审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孟丙祥在因为被羁押没有收到也不知晓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系非自身原因所致,原审以逃税罪判处其刑罚,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再审作出改判,宣告孟丙祥无罪。
【典型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树立依法诚信经营理念,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合法和程序正当原则,对逃避纳税义务的个人和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本案再审判决准确把握行刑衔接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对因不知晓税务处理决定而未能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孟丙祥依法宣告无罪,既纠正了原判错误,维护了司法权威,又有助于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索引: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3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8刑再1号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苏08刑申15号
孟丙祥:
你因犯逃税罪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2)淮法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改判你无罪。
事实与理由:1、税务机关的稽查报告和处罚决定等虽向淮安市嘉熙尼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熙尼龙公司)及股东进行了送达,但你被羁押在看守所从未收到过相关材料,且你也无法决定公司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意志,不应由你承担刑事责任;2、嘉熙尼龙公司资产于2011年8月2日被法院拍卖,税务登记证在2012年7月27日被税务机关收回,对税务处罚行为客观上无法实施;3、在行政处罚无效情况下,原审认定你构成逃税罪逾越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系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查,本院认为,嘉熙尼龙公司虽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事实上实施偷税行为是在你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你以嘉熙尼龙公司名义非法经营房地产,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你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是逃税行为的直接责任承担者,构成逃税罪。
2012年10月16日,税务机关向淮安市奥奔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嘉熙尼龙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淮安市奥奔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在有效期满后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你所提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20)苏08刑再1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原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孟丙祥,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原系淮安市嘉熙尼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审被告人孟丙祥犯逃税罪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淮法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孟丙祥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淮检三部刑申抗[2020]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O二O年三月十日

税舟后语: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文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这是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中情况是多样性的,对于无法联系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对于特殊的失去人身自由的当事人除了通过特殊途径进行送达告知外,一般来说当事人是无法知晓。对于知道当事人处于特殊环境状态之下的,如何进行送达?是通过监视人员转为送达,还是通过履行相关手续之后当面送达?即使送达了,当事人如何对文书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这些细节还是需要有明确的规定才好。
这样的情况在虚开案件中也会存在,也是困惑税务机关经办人的一个问题。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税务机关不知道当事人已经因其他事由被“紧闭”,只能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那么待当事人恢复自由后才发现文书时,是否也可以参照这个案例处理呢?
再进一步,对当事人改为无罪,那么对于偷税的追缴中,滞纳金该如何处理?罚款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有必要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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