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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相关税费政策手册(社保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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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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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20: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佛山税务
标题: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相关税费政策手册(社保政策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UwNDMzNQ==&mid=2651258118&idx=7&sn=20942a293b167db58e051240601b48bb&chksm=8b62c6e6bc154ff07bb35dd43bf8aac51a5f6caa85c6f156476b58c13f152f1946d239170de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30 11:10 编辑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大局尽责担当,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个体工商户降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降低疫情对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佛山市税务局联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集梳理截止2020年6月10日发布的相关税费政策和纳税服务举措,帮助个体工商户用足用好政策,支持复工复产。有关社保政策具体如下: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注:根据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将延至2020年年底(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发布为准)



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不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于本次阶段性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适用对象。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延期缴纳政策。



缓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纳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部分三项社保费一并缓缴。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适用缓缴政策
温馨提示
1 企业类型划分:企业类型由税务机关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标准进行划分。

2 延期缴纳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统一调整延长缴款期限。

3 延期、缓期缴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原有做法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及时进行增减员,按月申报社保费。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7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

6《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
7《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佛医保函〔202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延期缴纳和缓缴事项的通知》(粤税发〔2020〕4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佛山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佛山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佛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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