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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百问百答(145)| 现实生活中的善意,与民法典中的善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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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8 04: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顺义税务
标题: 民法典百问百答(145)| 现实生活中的善意,与民法典中的善意有何不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E5ODk1Nw==&mid=2653495941&idx=3&sn=899b73314a05baf08a0fec9665cc03a3&chksm=80af0cc7b7d885d1d53ec774c995a0631104c3074af681c42c0e932d32279ad2145dce65484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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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1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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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专业解读 生动呈现
美好生活 法典相伴
顺义区司法局和顺义区融媒体中心
联合制作播出民法典百问百答系列节目
本期节目邀请到的嘉宾是
顺义区民法典学习宣传讲师团成员
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茹

主持人
善意的谎言,善意的提醒……现实生活中的善意,与民法典中的善意有何不同?
孙茹

现实生活中,大众常说的善意其意思是好心,民法典中的善意特指“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二者的含义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认定是否属于民法典中的善意,需要“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此处的善意就是对物权公示方式具有的公信力的信赖。

比如,甲的画挂在好友乙家,别人自然会认为乙是画的所有权人,这是基于占有而被推定所有的情形。乙将画卖给了丙。如果甲想追回自己的画,而丙要主张自己构成善意取得,那么,丙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对甲是所有权人的事实“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再举一个生活中常见的例子,甲乙是夫妻,其共有的房产由于登记在甲一人名下,别人会认为甲是唯一的所有权人,这是基于登记的推定效力。甲将房产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丙支付了合理对价。如果乙主张追回夫妻共同房产,丙要主张自己构成善意取得,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对甲是所有权人的事实“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来源:顺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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