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技术员以“票”取酬被查
宁税稽二罚[2023]88号
南京玄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一、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主要通过淘宝进行线上业务推广,根据引流客户个性化需求安排不同技术员为客户进行线上服务。
你单位确认成本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兼职技术员劳务报酬,通过公司支付宝支付,无法提供发票,多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发票,每名技术员提供发票与实际取得报酬不一致,但所有技术员提供发票大体可抵成本,2020年455372.08元,2021年663224.62元。
平台推介成本,共计支付大连云合未来技术服务费与开票金额一致;
管理费用发现部分异常,贷记其他应付款—代*睿〔备注:依据信息,疑似系法定代表人〕,经与代*睿核实,确认系技术员非法取得,与企业经营无关,不得在税前列支,其中2020年58527元,2021年124627元。
以上技术员兼职已经换开部分发票准予税前列支(2020年349736.12元,2021年430731.47元)。
我局已于2023年8月4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异议。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0.8倍罚款:2020年罚款12949.18*0.8=10359.34元;2021年罚款19024.79*0.8=15219.83元。
税舟后语
兼职技术员取得劳务报酬收入,企业支付时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无论发票来源如何,提交的发票的开具项目如果不是劳务报酬,有可能就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换开发票后如果当时已经扣缴等额个人所得税,则不再扣缴,如果未扣缴应当按规定处理。当然,从案例来看,可能是已经扣缴了的。
技术员非法取得的收入究竟是什么,案例并没有说明,笔者也不愿意猜测。假如这是个人从事刷单收入,那么对于刷单的违法违规行为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刷单周转资金),在增值税上应该如何定性?只要界定为应税交易,即需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那么对于违法的经营项目或者超过经营范围的经营项目,能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