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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苏州市级(姑苏区、高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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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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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7 03: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苏州税务
标题: 2023年苏州市级(姑苏区、高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TI5MzQzMw==&mid=2247519503&idx=1&sn=d87cce61277286b5d8f36f2847f57d11&chksm=9731df19a046560fa609fa3b69c58147a59767ac31aea13c840f9b36fc9c3abbb85014fb2f5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6 17:22
二维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苏州市级(姑苏区、高新区)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缴范围和对象

  本市姑苏区、高新区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征缴主体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申报缴纳时间
  自通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进行2022年度残保金申报。



征缴标准
(一)2023年残保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30%)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3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3年不缴纳残保金。

  (三)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1.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30%×100%=30%);

  2.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30%×40%=12%);

  3.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30%×20%=6%);

  4.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30%×10%=3%)。



申报方式
  1.用人单位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进行申报缴纳。
  2. 用人单位可到苏州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



优惠政策
  1.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纳方面的问题可通过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所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0月13日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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