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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税之声第一百一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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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7 03: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西城税务
标题: 西税之声第一百一十六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E5NTkzMA==&mid=2653077600&idx=4&sn=9c656f2695735059f962c258120fb8ca&chksm=813acc55b64d4543e55d70c1d0261e9cbbf7e0a0d26614e5bb7c732b0316a3974af6cf870f4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6 10:30
二维码: -

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操作指引
内容概述: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范围,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股权转让自行申报,北京市税务局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单位,目前已实现个人股权转让自行申报全程网上办理,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数据跑路,指尖办税”的便捷办税服务。
为帮助纳税人详细了解操作流程,北京市税务局制作了“个人股权转让自行申报网上办”操作指南,从准备资料、办理流程和系统操作三个方面向您进行介绍:
一、准备资料
在您开始办理网上申报之前,请提前准备好以下个人股权转让相关纳税资料,并将其转化为电子版(支持PDF、PNG、JPG、JPEG、BMP格式,单个资料上传时包含的文件数量不超过10个、大小不超过20M)。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必报)。合同中应明确转让时间、交易价格、股权数量、股权性质等信息。
2.资产价值评估报告(选报)。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其他情形则无需提供。
3.其他证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选报)。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其他情形则无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选报)。比如能够证明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合理费用等材料,具体以纳税人实际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二、办理流程
“个人股权转让自行申报网上办”功能打通了个人股权转让自行申报全流程网上办“最后一公里”,通过征纳双方线上事前辅导、个人股权转让自行申报网上办、“先税后证”线上纳税查验的链条式服务,实现“全程网上办、全程不接触、全程零跑路”。
1.线上事前辅导(若您无需线上事前辅导,可跳过此步骤)。纳税人(股权转让方)或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个人股权转让线上事前辅导”功能,填报个人股权转让纳税申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辅导确认后,再根据不同申报情形选择办税渠道。通过线上事前辅导,能有效避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因未准备齐全相关材料而导致不能一次性办结的情形。
事前辅导完成后,如果由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扣缴申报,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线下办理;如果纳税人(股权转让方)自行申报,可选择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线下办理,也可通过“个人股权转让自行申报网上办”功能线上办理,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建议您优先选择线上办理)。点击此链接可查看“个人股权转让线上事前辅导操作流程”。
2.纳税人(股权转让方)提交资料。纳税人(股权转让方)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个人股权转让网上办”功能,填报股权转让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启动“个人股权转让自行申报网上办”流程。
3.股权受让方核对股权转让信息。股权受让方对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填报的股权转让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转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环节。如果受让方为自然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WEB端)进行确认;如果受让方为企业,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WEB端)进行确认。
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如果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存在信息不准确、资料不完整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会予以提醒和辅导。
5.纳税人(股权转让方)申报缴税。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及时查看税务机关的审核进展,对于税务机关已经审核通过的,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缴款,目前支持三方协议、银联在线、扫码支付等多种缴款方式。
6.纳税人(股权转让方)获取“纳税申报编码(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股权登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完成纳税申报后,将以短信形式向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发送“纳税申报编码”,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使用。
三、系统操作
在您完成“个人股权转让自行申报网上办”的资料准备、了解办理流程后,请按以下步骤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操作。
第一步 纳税人(股权转让方)提交资料
1.打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首页,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或输入账号密码的方式登录。
2.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个人股权转让所得(试点)”,进入“股权转让资料报送”页面。
3.选择“股权转让资料报送”,点击“确定”。
4.系统弹出“个人股权转让业务办理须知”。请认真阅读“办理须知”与“所需材料”,勾选“我已阅读并知晓”,然后点击“进入填报”。
5.依次录入“基本信息”“股权转让信息”“收入和扣除信息”,最后进行“税款计算”。标有红色星号(*)的为必填项。
(1)录入基本信息。录入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选择税款所属期、股权转让情形。
(2)录入股权转让信息。该部分由“被投资企业信息”“股权转让方信息”“股权受让方信息”及“附报资料”四部分组成。选择“填写”可填写相关股权转让信息;选择“上传”可上传相关附报资料。
①点击“被投资企业信息”右侧的“填写”,进入填写页面。其中“转让合同编号”为转受让双方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转让合同编号,“股权变动时间”为转受让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生效时间。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转入下一步操作。
②点击“股权转让方信息”右侧的“填写”,进入填写页面。填报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份比重、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价格、股权原值、相关合理税费。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转入下一步操作。
③点击“股权受让方信息”右侧的“填写”,进入填写页面。选择受让方类型,填报股权受让方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转入下一步操作。
注意事项:如果受让方为自然人,需已实名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如尚未注册,需先行注册后再办理。
④附报资料上传:纳税人依次上传股权转让合同、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其他证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电子版。
(3)录入收入与扣除信息。包括收入、税前扣除费用、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相关信息。其中,“税费扣除费用”中的“投资抵扣”和“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为非必填项。核实无误后点击“下一步”。
(4)税款计算。系统自动根据填报数据,展示本次计税明细及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资料”,股权转让信息提交至受让方进行核对确认(请您尽快提醒受让方进行查看确认)。6.股权转让信息提交至受让方确认。如果受让方为自然人,需要其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WEB端)查看并确认信息。如果受让方为企业,需要其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WEB端)查看并确认信息。
第二步 受让方核对股权转让信息
1.对于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受让方会收到相应的提醒确认短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WEB端)站内信提示。受让方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WEB端)核对股权转让信息。
(1)个人所得税APP
受让方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右上角消息中心,可查看“股权转让信息确认”消息。点击“立即查看”,可看到确认提醒,点击“查看股权转让详情”进入信息核对界面。
受让方应认真核对股权转让信息,核对完成后选择“核对结果”。若选择“核对无误”则直接点击“提交”,若选择“核对有误”则填写相应原因后点击“提交”。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受让方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首页消息中心,进入站内信。点击“股权转让信息确认”,对股权转让信息进行核对,操作流程基本与“个人所得税APP”一致。
2.对于受让方为企业的,受让方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WEB端)查看消息。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点击“消息中心”或“待处理事项”模块,可查看股权转让确认信息。对股权转让信息进行核对,操作流程可参考上述“个人所得税APP”相关操作。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在“事项办理”模块可查看股权转让确认信息。对股权转让信息进行核对,操作流程可参考上述“个人所得税APP”相关操作。
特别提示:
1.对于受让方未及时确认的,纳税人(股权转让方)需进一步提醒受让方查看确认;对于受让方确认不通过的,纳税人(股权转让方)需根据受让方反馈信息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至受让方确认。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查询”→“个人股权转让资料报送记录查询”,可以查看股权受让方的确认结果(“受让方确认中”或“受让方确认不通过”)。
2.对于受让方确认通过的,会自动转入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环节。
第三步 查看税务机关审核结果
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我要查询”→“个人股权转让资料报送记录查询”,可以查看主管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材料的审核进度。
1.如果受理状态为“税务机关受理不通过”,则可以点击“查看”,根据税务机关受理不通过原因,对已提交的股权转让材料进行“修改”或“作废”。
2.如果受理状态为“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则可以点击“发起申报”进入申报缴税环节。
第四步 纳税人(股权转让方)申报缴税
1.进入申报缴税环节,可以查看税款金额,点击“立即缴税”。
2.确认缴税金额无误后,点击“确认缴税”。纳税人可选择多种缴税方式。
3.纳税人如果有需要,完成缴税后可以点击“转开完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第五步 纳税人(股权转让方)获取“纳税申报编码”
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完成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会通过短信形式将“纳税申报编码”发送至纳税人(股权转让方)提供的手机号码,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该笔股权变更登记。




最新政策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最新政策
内容概述:
为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现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三)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四、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五、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对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凡经核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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