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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2条丨②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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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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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22: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阳泉税务
标题: 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2条丨②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ODE1MzUyNw==&mid=2247515749&idx=2&sn=48ff832e1e043600cdcc58d47f02818c&chksm=f98fca3dcef8432be7fb375369bc4a798466c1fd9598fe60fae94c7f2845cb72413874169a7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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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共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阳泉市税务局摘录出12条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政策,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便于大家了解学习,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01
享受主体
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企业
02
优惠内容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3
享受条件
1.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2.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 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 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 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 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 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04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一条

来源:阳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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