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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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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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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22: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龙岩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c3MjgyNw==&mid=2650202996&idx=2&sn=27cc39c90bf0bd1992c2a79480adccf5&chksm=8899f700bfee7e165d9f00c88a1357c96ceb9fb8eab62f0d88af82329c3708e60f15df1ab1a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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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0-1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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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梳理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帮助广大纳税人顺利填报并享受,我们收集整理了一篇热点问答,一起来了解下吧!


1、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2、小马之前已经填报享受过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3、小刘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来源:龙岩税务
编发:龙岩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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