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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新政:事关个人股权转让(仅一个省份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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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20: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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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新政:事关个人股权转让(仅一个省份未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3 19:5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5812&idx=1&sn=390443ed05e177196afce0f0bdc7719d&chksm=fb404d66cc37c470083af81b74d825b910cbc25b566cadfd404a099a59877cb0717474b2a78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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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第 67 号)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纷纷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将个人转让股权时纳税前置,即利用“先税务后工商”的管理手段控制税收的缴纳,这样一来,不缴税的情况将可最大限度被杜绝(当然少缴税情形还有采用核定征收方法来阻止)。东方税语统计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省市:安徽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海南省、湖北省、江西省、辽宁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苏省、湖南省、福建省、陕西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吉林省等。
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新政仅有浙江省尚未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通告 202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个人股权转让开展联合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与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建立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经查验已完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事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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