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2
  • Tax100会员 33646
查看: 182|回复: 0

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第21期)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3-10-16 18: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和平税务
标题: 天津和平税务:税费优惠政策通讯(2023年 第21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Q4NjcwMQ==&mid=2247525957&idx=1&sn=8dc76492ee5f16013d3da6ac162ea663&chksm=9f402b87a837a291f94215d440e05f74b502c4619197e481c26e8ec3e22ee20a962d6a30c96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6 17:10
二维码: -
【税费优惠政策通讯】
(2023年 第21期)


【本期税费优惠要点】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政策内容


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政策原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2日


长按关注
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526_1697450715381.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