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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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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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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20: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问答(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7121&idx=1&sn=db1de1c4e45b160330f481222d747b99&chksm=85380922b24f803432a134907346cc7019bdfb016288924db80acb961b98204439a030a5555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2 16:54
二维码: -




问:我是一名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今年年初,我已经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填报享受了“一老一小”扣除,现在听说国家出台了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最新扣除政策,那么现在我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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