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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补充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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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17: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通知公告 | 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补充登记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63939&idx=2&sn=fb68a2e1974d9da402e7c9a3edb8cfe1&chksm=befae4a9898d6dbfbe477c6f138f8848dd6f961050f99aa8ada53005f0e8a05a2b4b03594fe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0 16:26
二维码: -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23〕25号)和8月7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公告》要求,全市正在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尚有部分普查对象未进行清查登记。为确保普查对象应登尽登,从即日起开展清查补充登记工作,请未进行清查登记的普查对象,务必于2023年10月25日前主动进行补充登记。现将有关补登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充登记对象: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尚未进行清查登记的全市行政辖区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微商、电商、网络直播、外卖、网约车、代驾、跑腿、民宿等网络经济的个体经营户。
二、补充登记方式:2023年10月25日前,可在工作时间内携带营业执照和公章等资料,主动到经营地所在的区设立的经济普查清查登记受理点进行集中登记;确因各种原因不能前往现场登记的,可联系所在区普查机构进行预约登记。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对逾期未登记或拒登记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认定为统计失信企业,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清查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南京市经普办或各地普查机构举报。举报电话:025-68787729
各区经普办联系电话和集中登记点信息

特此公告。


南京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来源:市经普办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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