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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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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0-13 17: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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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和平税务
标题:
【温馨提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Q4NjcwMQ==&mid=2247525582&idx=1&sn=026b77de8b2d3b155546965fa74d7bdd&chksm=9f40290ca837a01a8896656cd8fe8a61361339c0c11563a761622f67a856984cec62ba82976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2 16:32
二维码:
-
【温馨提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
【请尚未申报的用人单位及时申报缴费,避免逾期】
⊙
缴费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2023年第2号)
缴费时间
2023年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2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请尚未申报的用人单位及时申报缴费,避免逾期。
⊙
缴费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之和÷12。
(3)征收标准上限。202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即95028*2=190056元)计算。(因注销清算等原因提前申报2023年度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适用此标准。)
⊙
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第8号)
特别提醒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缴费人通过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均已实现优惠政策自动判别、自动享受。
(2)残联部门已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报系统”进行优化,缴费人通过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时根据认定结果自动带出“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可自行修改)。若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与申报时系统人数不符,请联系残联部门进行核实。
(3)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天津市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提交材料,审核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咨询电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和平区税务局社保非税科:
60352180
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
23451095
政策原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疾人
联合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用人
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工作安排的通告
2023年第2号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财规〔2021〕15号)等规定,现将2023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2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二、2022年度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8号)公布的202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计算。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申报缴纳保障金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规定按照《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网址为“http://www.tjdpf.org.cn/system/2023/02/23/030055585.shtml”)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3日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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