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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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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15: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喀什税务
标题: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Nzg1NDM5NQ==&mid=2247535590&idx=1&sn=e5f551a9a244eda79d5bf88ffa9f2c33&chksm=e9abafb2dedc26a4738c15f6b37ff41c95f10184f3e71469e2be74ece63267488b874f74462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2 11:37
二维码: -



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作为重要的人才资源,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兵员素质的不断提升,入伍扛枪卫边疆、退役创业惠民生成为越来越多有志青年的成长路径和人生选择。为了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切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理、解读。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优惠内容
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财法税〔2023〕9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14号)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3 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年第14号)规定。



温馨提示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必须是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才能享受限额优惠。
5.从事个体经营的业务范围不作限制。
6.纳税人在2027 年12月31 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年第 14 号)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0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 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02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03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 END -


戎装虽脱,军魂不变。他们虽然离开了军队,但始终将敢打硬仗、勇挑重担的信念记在心间,保持着为党分忧、为国奉献、为民服务的军人本色,在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继续发光发热。

来源:喀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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