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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函[2004]141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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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石国税函[2004]141号
文件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函[2004]141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4]141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4]141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为提高运输发票的数据采集质量,市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务必要求所辖一般纳税人使用新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软件(v1.1版),同时从4月1日征期开始各单位必须使用升级版检查软件(v1.1版)对一般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能进行汇总。自4月11日起统一使用升级版运输发票汇总软件(v1.1版)进行汇总。
  二、在使用货物运输发票汇总软件时,各单位要认真按要求填写税务机关代码。对于需要先由多个窗口进行数据汇总的,各窗口的税务机关代码应为9位,最后统一汇总各窗口数据的税务机关代码应为7位。
  三、一般纳税人应当在采集软件中分别录入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的汇总发票信息。
  四、一般纳税人在采集运输发票电子信息过程中,发票种类应为“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中的一种,不能填写其他内容或不填。
  五、各单位应对照《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校验规则》,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应及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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