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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26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免征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沙湾五宫水泥分公司等3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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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80002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4]26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26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免征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沙湾五宫水泥分公司等3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免征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沙湾五宫水泥分公司等3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261号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沙湾五宫水泥分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塔地地税[2004]69号)、(塔地地税[2004]71号)、(塔地地税[2004]7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经核审,同意你局意见,准予免征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沙湾五宫水泥分公司所得税两年(2001年—2002年)、塔城地区鑫绿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三年(2001年—2003年)、塔城地区新启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三年(2000年—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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