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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34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对外友好交流服务中心因改制形成的虚增利润有关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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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对外友好交流服务中心因改制形成的虚增利润有关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3]342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友好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新疆对外友好交流服务中心改制时部分收入免征所得税的报告》(新友中字 [2001]115 号),要求免征其在改制过程中将尚未实现的收入计入当期收入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经调查,新疆对外友好交流服务中心在 2000 年底企业改制时,为了夸大企业的实力,虚报企业利润 3.793.400 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251.822 元)。鉴于企的实际情况,经我局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友好交流服务中心 2000 年因虚报利润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免予征收,但由主管局责令其纠正虚报利润行为,并免于处罚。请你局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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