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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惠云笔记|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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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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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14: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咸宁税务
标题: 税惠云笔记|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OTI3ODE1NQ==&mid=2247511123&idx=2&sn=3230ce80907b3c04d6e1c52ae8206d43&chksm=9774a9f7a00320e1e55fdc86cf95f62eda2a2afb96f980025f2836b682a7d53819fc5ef8dc7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3 12:01
二维码: -

今天的笔记是: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
政策要点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3〕4号
延伸阅读
《重点群体人员创业就业,可以享受这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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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市税务局
编辑:咸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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