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7-0290005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 土地增值税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 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 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三控一促”是指在 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施行源头监控、成本管控、风险防控,促进 土地增值税管理规范化。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源头监控
源头监控,是指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和过程监控,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奠定基础。(修改为:源头监控,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和过程监控,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奠定基础。)
第一节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根据纳税人报送的项目资料,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结合当地实际,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根据纳税人报送的项目资料,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结合当地实际,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项目管理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管理。(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项目管理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