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欧盟《增值税指令》要求成员国明确进口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吗?
欧盟法院说,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表现出很多共同特征,存在多项一致性。《增值税指令》第71(1)条授权成员国就进口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直接参考进口关税的相关规则。但是,《增值税指令》第201条规定“被进口成员国指定或者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进口人应当在进口时缴纳增值税”,明确了由成员国来决定进口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增值税指令》第43条进一步明确,成员国可以自由确定进口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对进口关税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是否对进口增值税同样负有连带责任,这需要由成员国来确定。
同时,《欧盟运作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简称“TFEU”)第288条第三段规定,欧盟的指令只对结果具有约束力,成员国可以自行选择实施的形式和方法。另外,相关案例法明确,成员国必须以无争议的有约束力的法规来实施欧盟指令,法规必须具体、精确、清楚,满足法律确定性要求,使相关各方了解其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另外,法律确定性原则要求法律明确、精确、可预测,涉及可能对个人以及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更应如此。因此,基于法律确定性原则,就《增值税指令》第201条而言,成员国应当通过明确的国内法来指定或者认定进口增值税的支付义务人。
基于以上,间接代理情形下进口增值税方面的连带责任必须通过明确且无争议的国内法来确立。本案中威尼斯省法院应当基于意大利法律来判断,相关法规是否已经明确指定或者认定间接海关代理对进口增值税负有纳税义务。在相关国内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间接代理不应当就进口增值税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