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02
  • Tax100会员 33197
查看: 168|回复: 0

东城12366热点——已抵扣专票冲红由谁开具红字信息表?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3-10-13 14: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东城税务
标题: 东城12366热点——已抵扣专票冲红由谁开具红字信息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E4MzQ3Mw==&mid=2654864290&idx=3&sn=35b451b3902c819e20f09d91c3f04fd8&chksm=80a92a3cb7dea32a12322939da9ec4ba20e18fcb81a48ae5a18493dda2e23d5217d61cd5740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1 11:04
二维码: -
已抵扣专票冲红由谁
开具红字信息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一: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第二: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三: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来源:北京东城税务
推荐阅读
收藏学习!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东城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10月征期日历,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307_169717749859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