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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业务的咨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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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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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1 17: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莞税务
标题: 关于出口业务的咨询(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Y0NDQ4NA==&mid=2247596896&idx=1&sn=8db80f884dea10ce3d26329ff85fe46d&chksm=fe28e94bc95f605d01b3e16d2a2b0f05336960e35a2a94104e65ec5bca40a47b3ab0aa86a0d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1 09:01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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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


外贸企业新增对外研发服务,
是否可以申报办理免退税?


1
外贸企业对外研发服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企石税务分局
编发:东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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