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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函[2004]178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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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石国税函[2004]178号
文件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函[2004]178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4]178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石国税函[2004]17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各局要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清查,特别是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要加强征后稽核(或纳税评估),要详细了解该类企业废旧物资购进的渠道、购进量、正常消耗、正常库存量以及购进货物的结算方式等,以正确分析企业的纳税是否正常,发现有异常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清查范围为现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清查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清查中发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可按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各单位清查结果于7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局税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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