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认定为农业生产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持有所颁发的“证书”,提出减免税申请,并逐级上报;由地州(市)税务机关审核,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审核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三、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必须在每年元月至4月底以前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纳税年检。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龙头企业,要依法取消其减免税,并追缴当年所减免的税款。
附: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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