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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我答|热点问题第107期:营业执照变更注册地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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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0-11 1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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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税问我答|热点问题第107期:营业执照变更注册地怎么办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91441&idx=1&sn=c07a65d0ab6006b60fa6da66bddbced3&chksm=872c832eb05b0a380a5e63e40fef3f840b0483528ed4e3a6d98af0c5b50a8b65f783c4df280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10 17:16
二维码:
-
一、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数电票信息进行查验。
平台链接: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二、营业执照变更注册地怎么办理?
答:2023年4月1日后变更的,登录电子税务局首页-我的提醒查看是否存在【自动变更提醒】,如已自动变更则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变更。若为2023年4月1日之前的变更内容或未带出自动变更,则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模块,选择变更项目:注册地址。填表保存-档案采集-提交。跨区域的变更地址需通过【我要办税】-【个性化办税】-【特色业务】-【互动办税】-【业务事项】下拉选择“区内跨区域迁移”。
三、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正申报或者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可以。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五、企业和个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不需要。根据政策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因此,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的双方均可以免征印花税。
来源:南宁税务服务号
审核:货物和劳务税科、税收征收管理科、个人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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