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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1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1年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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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20002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11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1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1年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1年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2]11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分摊2001年度管理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33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文的规定,经审核,统一新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可向下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2.978.000元及分摊共同费用794.638.94元(见附表)。
下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分摊的费用,准予在2001年度内税前扣除。

附:管理费提取及分摊共同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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