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1年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2]11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分摊2001年度管理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33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文的规定,经审核,统一新疆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可向下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2.978.000元及分摊共同费用794.638.94元(见附表)。
下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及分摊的费用,准予在2001年度内税前扣除。
附:管理费提取及分摊共同费用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