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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22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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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20004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22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22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2]222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减征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函 [2002]39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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