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宏景通讯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2000}079号
乌鲁木齐市、石河子、伊犁地区、喀什地区、巴州、阿克苏地区、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克拉玛依市、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宏景通讯有限公司,《关于对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宏景通讯有限公司2000年向下属企业按照不超过业务收入的2%的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下属企业(名单附后)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新疆宏景通讯事业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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