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20
  • Tax100会员 33156
查看: 475|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02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分摊应由各分支机构承担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20 11: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80001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9}02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02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分摊应由各分支机构承担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分摊应由各分支机构承担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9}02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申请分摊1998年公共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999)03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将统一核算,属于各分支机构应承担有关费用2,379,443.13元予以分摊(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准予其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分支机构应承担费用分摊明细表》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