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减征博乐市棉种生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271号
博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博乐市棉种生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企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博州地税发[2004]62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意见,准予博乐市棉种生产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博州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楚银棉业有限公司2001—200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4年至2010年请你局按有关规定逐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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