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06年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62号
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新岩字[2006]0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表),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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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喀什分院
| 20
| 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阿克苏分院
| 35
|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阿克苏新岩分公司
| 25
|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和田分院
| 20
|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克拉玛依分院
| 50
|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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