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09
  • Tax100会员 27969
查看: 355|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216
2020-6-20 11: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7/11/29/art_1053_13710.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规定,现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应退税额按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退税申报受理的时间为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发布)第二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
2017年10月31日


链接:<strong>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