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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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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8 0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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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07 21:54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4500&idx=6&sn=b4e96d672deb6d5100e86377f473090d&chksm=ea9dee10ddea670635a4370a02f16f8c6586d1c84195a3cc51557cdaa360acb6a0061116847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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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法律法规汇编】
企业破产法从诞生至今,立法宗旨经历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注重社会利益保护”的嬗变,为充分平衡各方利益,法律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法上的地位也随着几个阶段的发展而逐渐削弱。从现行立法框架来看,在当前的破产法律制度之下,债权人是破产重整中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担保债权人保护失衡、个体债权人利益保护缺位等问题集中存在,金融债权人则被视为利益博弈的“调节阀”,其往往需要为债务人的“重生”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维护让步。实践中,对债权人而言,破产程序更像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实现一定范围内的债权,但同时也伴随着妥协与让步,往往会蒙受利益损失。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维权困境的成因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维权难并不是近几年才涌现出的新问题,虽然现阶段宏观经济发展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但破产内外的金融债权风险的产生原因和表达方式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从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到北京汇源破产重整案,我们一直从多维视角切入探讨如何维护债权人利益,但梳理下来可以发现,债权人面临维权困境的根本原因并不曾改变,可以简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债权人话语权较弱。
从破产程序的整个链条来看,债权人的知情权受限,参与程度较低。一是债权人无法实际参与到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难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规定将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责任交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承担,虽然第八十二条明确了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参与重整计划草案讨论会,对草案进行表决。但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和信息透明度较低,债权人难以从草案中及时有效地获取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具体内容,债权人仅有表决权而无讨论权的劣势让债权人在草案的制定阶段处于被动地位,丧失了话语权阵地。二是债权人的表达权行使受限。除了法院能够强裁通过重整方案外,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介入重整程序,给予小额债权人以更高额度清偿比例的案件较多,其他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且难以寻求救济。三是重整计划被强裁后,债权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目前法律并未赋予债权人复议或上诉的权利,债权人只能被动接受重整方案,这对于债权人,特别是利益可能会受到极大程度损害的金融债权人而言是很不公平的。四是债权人无法有效约束债务人或管理人的执行工作。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而无论是在法律制度层面还是在实际规范层面,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监管和约束手段都很有限,并无具体的配套规则或实操手册能有效监管执行过程。
第二,漫长的重整过程加重债权人的经营压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但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再延期三个月。在实际操作中,重整方案的制定过程往往较为顺畅,但由于执行并无时限要求,且企业的压力得到缓解,生产经营逐步恢复,管理人也基本得到报酬,使得执行的进程往往较缓,将给债权人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小额债权人的持续发展带来较大压力。
第三,担保债权人面临因担保财产价值减损而难以全额受偿的风险。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作为担保权人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担保物的价值判断方式有不妥之处,当判断失准时,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将面临担保财产价值减损的风险。此外,在破产重整中,许多具有优益性的债权的受偿顺序都排在小额债权前,小额债权人既无特定财产担保,也缺乏优先受偿地位,利益难以获得有效保障。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要点
基于上述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提出了诸多应对措施。很多学者考察了域外立法和实践情况,特别是债权交易制度、听证权利制度等有益经验,提出“建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与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有效衔接的机制”“建立金融债权人就重整计划批准与执行的异议和救济机制”等观点和建议,并论证了这些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这些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还应当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强化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第一,完善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分析破产实务数据可知,因缺少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重整过程中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较低,债权人往往要承担较大的利益损失。当前重整过程中信息披露的时间点并不明确,债权人获取信息的时间相对较迟。破产重整是动态发展的过程,债权人获取信息的时间节点决定了将会采取的对应措施,但当前重整程序启动阶段的信息披露时间较为滞后,仅有少部分公司会在进入重整程序前披露有效实体信息,影响了债权人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对此,可将申请重整时以及重整计划提交后表决前两个节点设为重整阶段信息披露的关键节点,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规定。在申请阶段,债务人应当在申请或得知被申请重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近三年的财务汇集报表、债权债务清单等信息提交至法院并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及法院视情况召开听证会,债务人应当在听证会上说明公司资金情况、运营方案及重整计划、计划可行性等信息。债务人应当自被裁定破产重整后六个月内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法院,法院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会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内向债权人同步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吸收财产保全制度。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对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任何财产处分行为都可能会造成财产价值减损,部分债务人甚至会恶意转移财产,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对此,有必要将财产保全制度引入到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域外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破产程序启动阶段设立了临时性财产保全制度,如限制债权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或规定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间隔期间作出的违反禁令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可参考防止债务人利用空档期不当处分财产的思路,将财产保全制度纳入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之中。破产实务中,与法院相比,债权人掌握的债务人财产处分的信息更全面,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权力寻租,应以利害相关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原则,以法官依职权启动为例外。当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达到初步证明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标准时,法院可以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平衡破产重整中的府院关系,使政府有限参与重整过程。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是整个过程的决策者和监督者,除了要对重整过程进行整体把关,对程序行使裁决权之外,法院还应当依权限或依申请对政府、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政府在重整过程中担任着重要的辅助性角色,一是对于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应当由政府进行风险整体把控,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二是要协助法院统筹推进重整程序。要实现破产重整中的府院平衡,不仅要通过明确可重整性标准,指定专业人员出具重整可行性报告等措施强化法院的审查权,还应当积极成立破产重整管理人协会,发挥中介机构的能力作用,保障重整过程的专业化水平和有序推进。
第四,平衡保护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
虽然重整对于债权人在清偿率方面的保护通常会显著高于清算,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也会在清偿金额、时间、方式等方面作出重大让步。在此情况下,对于债权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平衡保护更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的程序权利,鉴于其在重整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其临时表决权等措施,对其程序性权利给予保护。这样不仅可以争取广大债权人对于重整的支持,还可以使其充分发表意见从而优化重整方案,为日后重整方案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重整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债权人的支持,其实体权利同样应当受到充分尊重,特别是在债权金额、性质及时间上,不应仅根据书面材料简单认定,而是应充分考虑其债权债务发生的背景,避免债权人因实体权利认定问题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9月7日第07版
作者:王毓莹
启金智库
将于
2023年10月14-15日(周六/日)
在
北京
举办
《
债务重组与重整投资实务专题培训
》
,特邀一线实战专家主讲分享,诚邀您的参加!
【课程提纲】
01
企业纾困、重组实务与案例
(时间:10月14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M老师,曾任职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不良资产行业资深专家,近20年AMC从业经验,对政策监管与行业发展,具有深刻体悟与积极践行,参与并主持过多个重大项目的收购、管理、处置工作,牵头负责多个违约债权处置、债转股、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项目。对资产管理、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和案例总结。
一、基于困境成因设计纾困重组方案
1、行业周期波动
2、突发性(行业、舆情)风险影响
3、监管或考核政策(优化)调整
4、资产负债率过高
5、缺乏核心竞争力
二、重组过程中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互动
1、挖掘问题上市公司资产价值
2、国企自身问题出清机会
3、平台公司的风险与机会
4、地产类业务的机会
5、资本、债券市场机会
三、重组(重整)业务机会及参与模式
1、嫁接牌照优势
2、整合产业资源
3、调动资金能力
4、方案设计水平
5、公共关系梳理
6、价值提升空间
7、跨界整合格局
四、破产(重整)案例精讲
五、互动答疑
02
困境上市公司重生实务案例
(时间:10月14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G老师,控股集团总裁,公司涉及商贸、能源、金融、医疗、旅游、文化板块,曾担任知名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负责人,过往负责过数十家企业的首发上市、并购重组、VIE回归重组及境内资本化项目、国有企业混改及再融资项目,目前涉及上市公司综合业务、国资国企混改项目、政府产业基金、国资并购重组等。
一、困境上市公司现状概述
1、困境上市公司市场现状
2、困境上市公司主要表现及案例
3、困境上市公司主要成因及对应解决方案
二、困境上市公司自救式及债权运作下的重生及案例分析
1、明股实债的债权置换
2、政府支持的产业基金/纾困基金
3、上市公司的断尾保命:重大资产出售
4、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重大资产重组
三、困境上市公司股权运作下的重生及案例分析
1、国进民退的控制权转移
2、上市公司的白衣骑士:多方交易
3、上市公司的欲火涅槃:破产重整
四、参与困境上市公司纾困重整的主要主体及参与路径
1、固定收益模式下的资金参与方式
2、产业资本参与下的股权重整模式
3、控股资本参与下的公司易主模式
4、子公司层面的互动重整
五、互动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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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0月14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
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
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
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03
债转股政策解析与实务案例
(时间:10月15日上午09:00-12:00 )
· 主讲讲师:H老师,长期从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与风险资产化解处置工作,先后在基层行、二级行、总行信贷与风险管理、不良资产处置部门工作,目前任职债转股实施机构,主要从事风险资产债转股工作。
一、债转股政策制度解析
1、政策出台背景
2、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3、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二、债转股实务案例介绍
1、业务场景与业务模式
2、案例1:收债转股(庭内)
3、案例2:收债转股(庭外)
4、案例3:发股还债(庭内)
5、案例4:发股还债(庭外)
6、风险客户债转股投资机会与风险把控
三、互动答疑
04
重整投资的法律与实践案例
(时间:10月15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Z老师,在不良资产、困境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和结构性融资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参与大量的不良资产批量处置法律服务项目,账面总额超过2000亿元;承办30多个大型的企业困境重组项目,包括多个大型破产重整项目;代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社会投资人进行了大量的与不良资产处置、投融资相关的诉讼、执行业务;协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参与了大量的房地产项目的结构性融资的法律服务;参与近50个房地产项目的债务重组;为若干特殊机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营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一、困境企业重整重组概览
1、重整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
2、重组、重整的参与主体
3、重组、重整的业务原则
二、重组、重整的主要操作模式与手段
1、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主体
2、法庭外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
3、重组、重整的内容
4、重组、重整的手段
三、困境企业重组重整项目的选择
1、陷入困境的原因
2、资产和负债情况
3、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情况
4、实控人的重整意愿和诉求
5、投资人的意愿和方案可行性
6、重整的时机
四、如何参与困境企业重组或重整
1、获取项目来源与渠道
2、介入的身份
3、投资方案设计
五、相关案例解析
1、复合型企业集团
2、单一主业上市公司
3、房地产公司
4、高端制造公司
六、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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